
公告日期:2025-08-16
广东朝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广东朝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为进一步建立与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含子公司,下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关键管理人员和核心业务/技术骨干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职工利益相结合,推进公司业绩持续健康发展,实现公司和股东价值最大化,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了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
为保证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一条 考核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完善长效激励与约束机制,促进激励对象考核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通过对激励对象进行工作绩效的全面客观评估,引导激励对象提高工作绩效,保证本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并在最大程度上发挥股权激励的作用,促进公司和员工共同成长,进而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第二条 考核原则
考核评价工作坚持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提高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与激励对象工作绩效挂钩的紧密性,从而实现良好的激励和约束效果。
第三条 考核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 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关键管理人员和核心业务/技术骨干(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
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和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具有正式的聘用或劳动关系。
第四条 考核机构及执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与修订本办法,并授权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领导、组织和实施对激励对象的考核工作。
(二)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负责具体实施考核工作,并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报告工作。
(三)公司财务部门等相关部门负责相关考核数据的收集和提供,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
(四)公司董事会负责本办法的审批及考核结果的审核。
第五条 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个交易日起至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40%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个交易日起至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0%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个交易日起至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0%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公司 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授予,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与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一致。若预留部分在公司 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后授予,则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个交易日起至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50%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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