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6
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朝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第60层
电话:020-89281168 传真:020-89285188
邮编:510623
目 录
声明事项 ......2
释 义 ......4
正 文 ......5
一、 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5
二、 本次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6
三、 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法定程序......10
四、 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11
五、 本次激励计划的信息披露......12
六、 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12
七、 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12
八、 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回避表决情况......13
九、 结论意见 ......13
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朝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朝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广东朝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朝阳科技”)的委托,作为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下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下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仅就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三、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
实,仅根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发表意见。
四、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经得到公司如下保证:
(一)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声明。
(二)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不存在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五、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有关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公司、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证言或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六、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释 义
除非本法律意见书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的含义如下:
朝阳科技/公司/ 指 广东朝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
《激励计划(草案)》 指 《广东朝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本激励计划/本次激 指 广东朝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励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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