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7
四川安宁铁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四川安宁铁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四川安宁铁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行
使职权。
第三条 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指定董事会办公室有关人员协助其处理日常事务。
第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2 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除临时董事会会议
外,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第五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按照相关
规定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并可视需要征求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1/3 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秘书或
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或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秘书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第八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 1 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 10
日和 3 个工作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口头通知(包括电话、短信、微信)、电子邮件、传真、邮寄或直接送达等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并可视需要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出现特别紧急事由,需尽快召开董事会会议的,可不受上述通知形式和通知时限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一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
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3 个工作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3 个工作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董事的书面认可后按原定日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有关董事拒不出
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
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除。
第十四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作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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