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2
四川安宁铁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及不适用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说明
四川安宁铁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拟以分期支付现金650,768.80万元的方式,参与攀枝花市经质矿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经质矿产”或“标的公司”)及其关联企业会理县鸿鑫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鸿鑫工贸”)、攀枝花市立宇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宇矿业”)实质合并重整。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取得经质矿产100%股权,并通过经质矿产持有鸿鑫工贸、立宇矿业100%股权。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对交易情况进行了审慎判断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及不适用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具体如下:
1、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外商投资、对外投资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2、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3、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4、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5、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6、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7、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形成或者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本次交易为上市公司现金购买资产,不存在发行股份和募集配套资金的情况,不适用《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特此说明。
四川安宁铁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7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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