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6
泰和泰(武汉)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 一 )
中国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京汉大道 688 号武汉恒隆广场办公楼 5101-5115 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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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七月
关于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目录
第一部分 正 文 ......4
一、《审核问询函》问题 4......4
二、《审核问询函》问题 5......15
第二部分 结 尾 ......39
一、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及签字盖章......39
二、补充法律意见书的正本、副本份数......39
泰和泰(武汉)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泰和泰(武汉)律师事务所作为具有从事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接受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 股股票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于 2025 年 1 月 24 日出具了《泰和泰(武汉)律师事
务所关于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泰和泰(武汉)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于 2025 年 2 月 26 日作出审核函〔2025〕120008 号《关于
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
本所对《审核问询函》提出的有关法律事项进行了专项核查,在此基础上对《法律意见书》进行更新,现出具《泰和泰(武汉)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对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已披露的内容,本所律师将不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重复披露;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未发表意见的事项,以《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为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发表的意见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有差异的,或者《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未披露或未发表意见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另行说明外,本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的前提、假设和声明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有关简称和用语的含义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简称和用语的含义相同,在此不再赘述。
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在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第一部分 正 文
一、《审核问询函》问题 4
申报材料显示,发行人 2023 年营业外支出中罚款及滞纳金金额为 69.36 万
元,主要为补缴印花税、房产税等相关滞纳金。公司生产经营的气体产品种类繁多,涵盖了医用气体、食品添加剂、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标准气体、混合气,以及工业级液氨、氨水、氯化氢、盐酸、氯硅烷、硅烷偶联剂等,以上气体在生产、充装、储存、运输、装卸等环节均存在一定的危险性。报告期内存在两项行政处罚。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发行人补缴印花税、房产税等相关滞纳金的涉及的具体事项、发行人相关内控措施及执行情况;(2)公司行政处罚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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