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7-25 20:05:11 股吧网页版
和远气体:泰和泰(武汉)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26


泰和泰(武汉)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 一 )

中国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京汉大道 688 号武汉恒隆广场办公楼 5101-5115 单元
51/F,Heartland Office Tower,No.688,Jinghan Avenue,

Qiaokou District,Wuhan, China

电话(Tel):+86-027-88706388

邮编(Postcode):430030

二〇二五年七月

关于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目录

第一部分 正 文 ......4

一、《审核问询函》问题 4......4

二、《审核问询函》问题 5......15
第二部分 结 尾 ......39

一、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及签字盖章......39

二、补充法律意见书的正本、副本份数......39

泰和泰(武汉)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泰和泰(武汉)律师事务所作为具有从事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接受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 股股票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于 2025 年 1 月 24 日出具了《泰和泰(武汉)律师事
务所关于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泰和泰(武汉)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于 2025 年 2 月 26 日作出审核函〔2025〕120008 号《关于
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

本所对《审核问询函》提出的有关法律事项进行了专项核查,在此基础上对《法律意见书》进行更新,现出具《泰和泰(武汉)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对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已披露的内容,本所律师将不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重复披露;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未发表意见的事项,以《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为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发表的意见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有差异的,或者《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未披露或未发表意见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另行说明外,本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的前提、假设和声明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有关简称和用语的含义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简称和用语的含义相同,在此不再赘述。

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在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第一部分 正 文

一、《审核问询函》问题 4

申报材料显示,发行人 2023 年营业外支出中罚款及滞纳金金额为 69.36 万
元,主要为补缴印花税、房产税等相关滞纳金。公司生产经营的气体产品种类繁多,涵盖了医用气体、食品添加剂、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标准气体、混合气,以及工业级液氨、氨水、氯化氢、盐酸、氯硅烷、硅烷偶联剂等,以上气体在生产、充装、储存、运输、装卸等环节均存在一定的危险性。报告期内存在两项行政处罚。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发行人补缴印花税、房产税等相关滞纳金的涉及的具体事项、发行人相关内控措施及执行情况;(2)公司行政处罚事……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