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2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宗旨
为规范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明确董事会的职责和权限,确保公司董事会高效规范运作,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
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是公司的常设性决策机构,行使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赋予的职权。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及文件报告、保管董事会和董事会办公室印章、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投资者关系工作等事宜。
第三条 董事
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职工董事 1 名。董事会设董
事长 1 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四条 专门委员会
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薪酬与考核、战略、提名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
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会应明确所设立的各专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第五条 董事会职权
董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分拆、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决定《公司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及奖惩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五)依照《公司章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决定三年内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 50%的股份;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六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董事会针对被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
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八条 董事长职权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董事会投资事项决策
公司发生的非关联交易(对外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