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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1 19:55:12 股吧网页版
锐明技术: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草案)(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2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草案)

(H 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健全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提高内部控制能力,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依据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
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与协调、内部审计的组织、监督审计决议的执行等工作,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及其下设工作组成员,应当受本议事规则的约束。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不少于 2名,并且其中至少应有一
名独立董事是具备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要求、具备适当的专业资格或会计或相关的财务管理专长,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对审计委员会会计或财务专业人士的资格要求的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一以上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董事会批准。

公司现任外部审计机构的合伙人在其终止成为该审计机构的合伙人之日或不再享
有该现任外部审计机构的财务利益之日(以日期较后者为准)起两年内不得担任审计委员会委员。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可
连选连任。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审计委员会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审计委员会委员资格。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补足新的委员人选。

在审计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审计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七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关于董事义务
的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公司审计部,审计部负
责人任办公室主任。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向委员会提供资料、筹备委员会会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1、主要负责就外聘审计机构的委任、重新委任及罢免向董事会提供建议、批准外聘审计机构的薪酬及聘用条款,及处理任何有关该外聘审计机构辞职或辞退该外聘审计机构的问题;

2、按适用的标准检讨及监察外聘审计机构是否独立客观及核数程序是否有效;审计委员会应于核数工作开始前先与审计机构讨论核数性质及范畴及有关汇报责任;

3、就外聘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制定政策,并予以执行。就此规定而言,“外聘审计机构”包括与负责审计的公司处于同一控制权、所有权或管理权之下的任何机构,或一个合理知悉所有有关资料的第三方,在合理情况下会断定该机构属于该负责核数的公司的本土或国际业务的一部分的任何机构。审计委员会应就任何须采取行动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4、担任公司与外聘审计机构之间的主要代表,负责监察二者之间的关系。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监察与协调,并检阅公司设定的以下安排:

1、 公司雇员可暗中就财务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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