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2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连)交易管理制度(草案)
(H 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关联(连)交易管理,明确管理职责和分工,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保证公司与关联(连)方之间订立的关联(连)交易合同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则及《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关联(连)交易应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开、
公允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连)股东的利益。应遵循关联(连)董事和关联(连)股东回避表决的原则。
公司对关联(连)交易实行分类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深交所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的规定认定关联人以及关连人士范围,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关联(连)交易的审批、信息披露等程序。如某项交易既属于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相关规定定义的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也属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依据《香港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定义的关连交易,应该从其更严格者适用本制度的规定;如某项交易仅属于与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相关规定定义的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或仅属于香港联交所依据《香港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定义的关连交易,应该适用本制度中与该等交易有关的规定。
第二章 关联(连)方关联(连)交易的确认
第三条 关联(连)关系主要是指在公司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关联(连)
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影响的方式和途径,主要包括关联(连)方与公司之间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关系。
第四条 根据《深交所上市规则》,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购买资产;
(二)出售资产;
(三)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四)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五)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六)租入或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者受赠财产;
(九)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二)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三)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四)销售产品、商品;
(十五)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六)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七)存贷款业务;
(十八)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九)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起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五条 根据《香港上市规则》,关连交易指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与关连人
士进行的交易,以及与第三方进行的指定类别交易,而该指定类别交易可令关连人士透过其于交易所涉及实体的权益而获得利益。有关交易可以是一次性的交易或者持续性的交易。上述交易包括资本性质和收益性质的交易,不论该交易是否在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日常业务中进行,包括:
(一)公司或其附属公司购入或出售资产,包括视作出售事项;
(二)公司或其附属公司授出、接受、行使、转让或终止一项选择权,以
购入或出售资产,又或认购证券(若按原来签订的协议条款终止 一项选择
权,而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对终止一事并无酌情权,则终止选择权并不属一
项交易);或公司或其附属公司决定不行使选择权,以购入或出售资产,
又或认购证券;
(三)签订或终止融资租赁或营运租赁或分租;
(四)作出赔偿保证,或提供或接受财务资助。财务资助包括授予信贷、
借出款项,或就贷款作出赔偿保证、担保或抵押;
(五)订立协议或安排以成立任何形式的合营公司(如以合伙或以公司成
立)或进行任何其他形式的合营安排;
(六)发行公司或其附属公司的新证券,包括包销或分包销证券发行;
(七)提供、接受或共用服务;
(八)购入或提供原材料、半制成品及/或制成品;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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