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2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选聘
(含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为本公司聘任提供年度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不
包括为本公司提供专项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
审核后,报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工作流程包括选聘、续聘、改聘三类。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公
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六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有良好
的执业质量记录,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 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 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 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方式及评价标准
第七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单一选聘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一)竞争性谈判,指邀请两家以上会计师事务所就服务项目的报价,以及就相关服务事宜进行商谈,并据此确定符合服务项目要求的最优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方式; (二)公开招标,指公司公开邀请具备规定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投标的方式;
(三)邀请招标,指公司邀请三家以上具备规定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投标的方式;
(四)单一选聘,指公司邀请某个具备规定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选聘。
公司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通过企业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
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并保证审计工作质量,对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一经中标,在 3 年的中标有效期内,如拟对同一个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可以不再重复开展招标选聘工作,每年度由审计委员会提议,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后对审计机构进行续聘。续聘会计师事务所需每年签订审计服务合同。
第八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
(一)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二)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及审计费用报价等。其中,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三)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 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 15%。
第九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
(一)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应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二)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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