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2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健全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提高内部控制能力,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依据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
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与协调、内部审计的组织、监督审计决议的执行等工作,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及其下设工作组成员,应当受本议事规则的约束。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不少于 2 名,并且其中至少应有
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一以上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董事会批准。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可
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审计委员会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审计委员会委员资格。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补足新的委员人选。
在审计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审计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七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公司审计部,审计部负
责人任办公室主任。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向委员会提供资料、筹备委员会会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 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 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 负责公司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 审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六)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委员会召集人应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 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 审定、签署委员会的报告;
(三) 检查委员会决议和建议的执行情况;
(四) 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 应当由委员会召集人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委员会委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
(二) 除依照法律规定或经股东会、董事会同意外,不得披露公司秘密;
(三) 对向董事会提交报告或出具文件的内容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
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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