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2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草案)
(H 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
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率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过半数。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战略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战略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战略委员会
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公司
略委员会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战略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
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战略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战略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七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关于董
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战略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
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的长期发展规划、经营目标、发展方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的经营战略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战略、市场战略、营销战略、研发战略、人才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形成的决议和提案提交董事会
审查决定。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战略委员会
第四章 战略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
员,但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不受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会议由战略委员会召集人或两名以上(含两名)委员联名召集。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邮件送
达等方式进行通知。
第十四条 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二
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十五条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
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
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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