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2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明确管理职责和分工,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合同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关联方关联交易的确认
第二条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公司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关联方直接或间接
控制或施加影响的方式和途径,主要包括关联方与公司之间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关系。
第三条 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
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购买资产;
(二)出售资产;
(三)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四)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五)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六)租入或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者受赠财产;
(九)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二)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三)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四)销售产品、商品;
(十五)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六)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七)存贷款业务;
(十八)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九)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起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四条 公司关联人主要包括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
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前述第(一)项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制度第五条第(一)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公司的关联人:
(一)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公司。公司应当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应当就与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有关的事项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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