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2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草案)
(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规范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的工作程序,提高信息披露工作质量,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以下简称《证券及期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重大信息”,系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上市规则》《规范运作》《香港上市规则》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应当披露的,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者已经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本制度中的“公开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上市规则》《规范运作》《香港上市规则》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在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规定条件的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以规定的方式公告信息。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为未公开重大信息。
本制度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的主体,更具信息优势,且有可能利用有关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传播有关信息的机构和个人,包括: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控制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严格遵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和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公司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
第六条 公司应当根据及时性原则进行信息披露,不得延迟披露,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第七条 公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报送及披露信息,简单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八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要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
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条 公司应当明确公司内部(含控股子公司)和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范围和保密责任,以保证公司的信息披露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本制度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十一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十二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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