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2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草案)
(H 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
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
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过半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三分之一
以上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董事会批准。提名委员会成员应包括至少一名不同性别的董事。
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可
连选连任。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提名委员会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提名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
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提名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提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七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关于董事义务
的规定适用于提名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职责如下:
(一)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二)至少每年检讨董事会的架构、人数及组成(包括技能、知识及经验方面),协助董事会编制董事会技能表,并就任何为配合公司策略而拟对董事会作出的变动提出建议;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四)评核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独立性;
(五)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1、提名、委任、重新委任董事以及董事(尤其是董事长及经理)继任计划;
2、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六)支援发行人定期评估董事会表现;
(七)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如有需要,应寻求独立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委员会应当将相关费用控制在合理正当的范围内。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形成的决议和提案提交董事会审查决
定。
第十一条 董事会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关于董事候选人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提名
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得对提名委员会提名董事候选人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予以搁置。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提名委员会日常运
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经召集人或二分之一以上委员提
议可以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
第十四条 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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