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2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的业绩考核与评价体系,制定科学、有效的薪酬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
负责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的薪酬方案的制定及执行;负责公司董事及高管人员的考评方案的制定及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本议事规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任职的董事长、董事(包括独立董事);高管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及其下设工作组成员,应当受本议事规则的约束。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过半数。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
工作,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董事会批准。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
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八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委员。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具体工作由公司人力资源部承办,负责提供委员会需
要的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委员会会议的有关事务。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管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
定、审查董事、高管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支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管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管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
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
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管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十三条 董事会应充分尊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高管人员薪酬分配方案的
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得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高管人员薪酬分配方案的建议予以搁置。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日常运作费用由公司承担。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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