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2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草案)
(H 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本制度中“独立董事”的含义与《香港上市规则》中“独立非执行董事”的含义一致,独立董事须同时符合《香港上市规则》要求的独立性。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
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四条 独立董事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最多在六家香
港上市公司担任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不得少于三名,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
之一,独立董事中至少一名为会计专业人士。至少一名独立董事应通常居于香港。
所有独立董事必须具备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所要求的独立性。
前款所述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四)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对独立董事会计或财务管理专长的要求。
第六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人数达不到本制度要求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条件和要求的相关规定:
(一)《公司法》有关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四)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六)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七)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八)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
员监督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九)《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十)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相关规定;
(十一)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等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条件和要求的规定。
第八条 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
条件:
(一)根据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制度第九条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其他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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