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6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电计量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一)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A 座 509 单元
邮编:100033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电计量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一)
京天股字(2025)第488-2号
致:广电计量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广电计量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发行人”或“公司”或“广电计量”)委托,担任发行人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下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已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出具京天股字(2025)第 488 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广电计量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下称“《法律意见》”)、京天股字(2025)第 488-1 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广电计量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下称“《律师工作报告》”)等法律文件,并已作为法定文件随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至深圳证券交易所(下称“深交所”)。
本所律师现对自《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期间(以下简称“补充核查期间”)与本次发行相关的事项进行补充核查,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所作的声明、承诺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使用的简称与《律师工作报告》使用的简称含义相同。本补充法律意见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在此同意,发行人可以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作为本次发行申请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深交所。
基于上述,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
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
目 录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1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1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1
四、发行人的设立 ......4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4
六、发行人的主要股东 ......4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6
八、发行人的业务 ......6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7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12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19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22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23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24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24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24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25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25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26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26
二十一、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27
二十二、结论意见 ......27
正文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于2025年8月7日召开的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作出的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的决议仍在有效期内。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没有发生变化。发行人依法有效存续,仍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仍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实质条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均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的发行
条件和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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