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北京浩天(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广电计量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以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八月
北京浩天(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电计量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以
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电计量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浩天(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电计量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电计量”或“公司”)的委托,作为公司实施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有关问题的通知》”)、《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广电计量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广电计量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广电计量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本次注销”)、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所涉及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在进行相关的调查、收集、查阅、查询过程中,已经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和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书面说明或口头证言等文件;公司在向本所律师提供文件时并无隐瞒、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所提供的有关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其中,文件材料为副本或者复印件的,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
三、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四、本所仅就与公司本次注销和本次回购注销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公司本次注销和本次回购注销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本所已履行了普通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并不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五、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注销和本次回购注销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施本次注销和本次回购注销的必备法定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同提交深交所予以公开披露。
正 文
一、本次注销及本次回购注销相关事项的批准和授权
1. 2023年10月1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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