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广电计量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担保行为,加强担保业务管理,防范担保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的各级成员企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担保行为是指公司以担保人名义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以下称“被担保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担保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
本制度所称的担保方式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所规定的担保方式,包括抵押、质押和保证等。
公司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关于非典型担保的方式提供担保的,应符合国有资产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担保行为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自愿、依法依规的原则;
(二)诚实信用、审慎处置的原则;
(三)规范运作、合理分担风险的原则;
(四)分级管理、分层审批的原则。
第二章 担保条件
第五条 公司及各级成员企业对外担保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担保资格;
(二)企业经营情况、财务状况良好,具有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
(三)担保总额累计不高于本企业上一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50%(含本数);
(四)对同一个被担保人提供的累计担保余额不高于本企业上一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30%(含本数);
(五)单笔担保额不高于本企业上一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公司及各级成员企业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要求,但确需提供担保的,由公司董事会依程序决策;属于第十四条第三款应当由公司股东会批准的,还应当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第六条 被担保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企业经营情况、财务状况良好,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
(二)无挤占挪用贷款资金、无逃废银行债务等不良信用记录;
(三)原到期借款本息已清偿,没有清偿的获得贷款银行认可;
(四)经审计确定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高于 70%。
被担保人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四)项要求,但确需对其提供担保的,由公司股东会依程序决策。
第七条 被担保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及各级成员企业不得提供担保:
(一)被担保人为自然人或非法人单位的;
(二)被担保人为本企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所有或实际控制的企业;
(三)被担保人为金融企业;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及各级成员企业原则上不得对经营状况非正常企业提供担保。经营状况非正常企业主要是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
(一)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亏损(政策性亏损除外)且扭亏无望或资不抵债的;
(二)存在拖欠银行贷款本息的记录或被列入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三)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经济案件对其偿债能力具有实质不利影响的;
(四)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
(五)与本企业发生过担保纠纷且仍未妥善解决的,或不能按约定及时足额缴纳担保费用的。
第九条 被担保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省和本市有关产业政策要求;
(二)符合广州市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要求;
(三)符合被担保人主业方向;
(四)不属于任何形式的委托理财、投资股票、期货、期权等高风险的投资项目
(被担保人主业为投资理财的除外)。
第十条 公司及各级成员企业为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的其他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如该股东未能按出资比例向该控股子公司提供同等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公司董事会应当说明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等。
公司及各级成员企业应严格控制对参股企业提供担保,确需提供担保的,应严格履行决策程序,且不得超股权比例提供担保。
公司严禁对合并范围外企业超股比担保,对合并范围内子企业确需超股比担保的,履行公司决策程序后,根据上级监管要求执行审批。同时,对超股比担保额应由小股东、第三方或子企业通过抵押、质押等方式提供足额且有变现价值的反担保。对少数股东含有债权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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