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0
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二零二五年八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1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2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5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的督导......6
第六章 责任追究...... 7
第七章 附则......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营管理,健全内部经济监督、检查机制,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分支机构等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被审计对象,指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总部、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内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公司保障各项审计活动开展所需经费支持。
第六条 内审部应配置具有必要专业知识、相应业务能力的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设负责人 1 名,经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任免。公司应当严格设置审计人员录用标准,支持和保障内审部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提高审计工作水平。
第七条 内审部应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八条 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向内审部负责人主动提出并
予以回避。
第九条 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取得的资料不得用于与审计工作无关的目的。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条 内审部依照本制度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审部的有效运作。内审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审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审部负责人的考核。
第十一条 内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总部各部门、各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总部各部门、各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六)办理其他与审计职责有关的工作。
第十二条 内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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