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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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林宏华、陈有桂、郑英梅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5〕第 111 号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林宏华、陈有桂、郑英梅: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关于对容诚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林宏华、陈有桂、郑英梅采取出具 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7 号)及我部查明,容诚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容诚所)在执行瑞达期货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达期货或公司)年报审计项目执业中存 在以下问题:
一、收入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容诚所对瑞达期货全资子公 司瑞达新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相关年度贸易业务收入核算获取 的审计证据不充分,作出的审计判断不谨慎,导致未能发现公司 错报。以上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01 号— —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01 号——审计证据》第九条、
第十条的规定。
二、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容诚所部分审计底稿中未见比对发函收件地址和回函寄件地址、发函收件人与回函寄件人是否相符的工作记录,且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以核实上述信息存在不一致的原因及合理性。以上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12 号——函证》第十七条的规定。
三、底稿记录不完整、不准确。容诚所部分审计底稿对异常情形的审计说明记录不完善,个别底稿记录不准确。以上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31 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的规定。
容诚所作为瑞达期货年报审计机构,林宏华、陈有桂、郑英梅作为瑞达期货有关年报审计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1.4 条、12.1.2 条的规定。
我部提醒,请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及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高度重视质量管理,扎实开展审计工作,确保审计执业质量。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2025 年 6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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