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9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B 座 11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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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
德恒 06F20250185-00001 号
致: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德恒”)接受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科瑞技术”)的委托,作为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项目(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现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就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进行了法律审查,并就激励计划及与之相关的问题向公司管理人员或激励对象作了询问或与之进行了必要的讨论。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法律意见是根据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有关事实和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作出的。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单位或个人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口头及书面陈述。
2.本所及经办律师声明,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本所及经办律师均不持有科瑞技术的股份,与科瑞技术之间亦不存在可能影响本所律师公正履行职责的其他关系。
3.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4.在为出具本法律意见而进行的调查过程中,公司向本所承诺: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文件资料,并就相关事宜作出了口头或书面陈述;其文件资料及口头或书面陈述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其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其正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其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了签署该等文件资料所必需的法定程序,获得了合法授权。
5.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律师书面同意,公司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6.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科瑞技术实行本次
激励计划有关事实进行了法律核查和验证,出具本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一) 公司是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上市公司
公 司 现 持 有 深 圳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核 发 的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9144030072854000X9 的《营业执照》。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有关公开信息,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72854000X9
股本总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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