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4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四
国枫律证字[2024]AN167-21 号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Grandway Law Offi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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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四
国枫律证字[2024]AN167-21 号
致: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
根据本所与发行人签订的《律师服务协议书》,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并据此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查验,并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事宜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三》(以下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三》”)。
现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对本所律师已经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三》的有关内容进行修改、补充或作进一步的说明。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三》中的声明事项亦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有关用语的含义与《法律意见书》《律
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三》中相同用语的含义一致。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业务管理办法》《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查验,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第一部分 对《一轮问询函》回复部分内容的更新
问题 1:申报材料显示,报告期末,发行人货币资金余额为 25,915.89 万元,
交易性金融资产余额为 2,000.00 万元,资产负债率为 46.19%。公司本次拟发行股份不超过 3,417.53 万股,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 23,00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本次发行对象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冯就景,认购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其中自筹资金包括使用股票质押方式融资。本次锁价发行价格为 6.73 元/股,公司目前最近一个交易
日(2 月 24 日)收盘价为 11.71 元/股。本次发行新股的限售期安排为自发行结
束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
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于 2021 年 3 月到账,募集资金净额为 37,164.53 万元,
拟投入“自动化生产电源连接线组件项目”。2024 年 2 月,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新能源及特种装备电缆组件项目”,变更金额占募集资金净额的 100%,预计于 2025 年 6 月达到可使用状态。报告期内,发行人新能源电缆产品毛利率持续下滑,分别为 25.06%、21.24%、19.78%和 15.81%。
请发行人:……(2)补充说明冯就景参与本次认购的资金来源,自有资金和自筹资金的比例安排及筹资计划、偿还安排,是否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发行人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本次认购资金部分来源于股份质押,说明是否存在因质押平仓导致股权变动的风险,以及维持控制权稳定的相应措施。……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2)(6)相关风险。
请保荐人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会计师对(1)(6)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发行人律师对(2)-(5)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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