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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8 21:20:48 股吧网页版
青岛银行:向不特定对象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9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
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2
第二章 债券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3
第三章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4
第四章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筹备...... 5

第一节 会议的召集 ......5

第二节 议案的提出与修改 ......6

第三节 会议的通知、变更及取消 ......8
第五章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及决议......9

第一节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9

第二节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11

第三节 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的生效......12

第六章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会后事项与决议落实......13
第七章 特别约定......15

第一节 关于表决机制的特别约定 ......15

第二节 简化程序......16
第八章 附则 ...... 1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向不特定
对象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可转债”)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组织和决策行为,明确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职权与义务,维护本次可转债债券持有人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以下简称“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次可转债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则。

本次可转债的基本要素和重要约定以本次可转债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等文件载明的内容为准。

第二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自本次可转债完成发行起组建,至本次可转债债
权债务关系终止后解散。债券持有人会议由持有本次可转债未偿还债券的持有人(包括通过认购、交易、受让、继承或其他合法方式持有本次可转债的持有人)组成。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间,前述持有人范围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债券持有人为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依据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召集、召开,对本规则规
定权限范围内的事项进行审议和表决。

债券持有人应当配合受托管理人等会议召集人的相关工作,积极参加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会议议案,行使表决权,配合推动债券持有人会议生效决议的落实,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出席会议的持有人应当确保会议表决时仍然持有本次可转债,并不得利用出席会议获取的相关信息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利益输送和证券欺诈等违法违规活动,损害其他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若出席会议的持有人违反前述规定并造成发行人、其他债券持有人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投资者通过认购、交易、受让、继承或其他合法方式持有本次可转债的,视为同意并接受本规则的规定,并受本规则之约束。

第四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依据本规则规定程序审议通过的生效决议对本次
可转债全体持有人均有同等约束力(包括所有出席会议、未出席会议、反对决议或
放弃投票权的债券持有人,以及在本次可转债债券持有人会议权益登记日后受让本次可转债的持有人,下同)。债券受托管理人依据债券持有人会议生效决议行事的结果由全体持有人承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本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应当由律师见证。

见证律师应当针对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有效表决权的确定、决议的效力及其合法性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应当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一同披露。

第六条 债券持有人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而产生的差旅费用、食宿费用等,
均由债券持有人自行承担。因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产生的相关会务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场地费、见证律师费用等)由发行人承担。本规则、债券受托管理协议或者其他协议另有规定或约定的除外。

第二章 债券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额享有约定利息;

(二)根据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将所持有的本次可转债转为发行人A股股票;

(三)根据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的约定行使回售权;

(四)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转让、赠与或出质其所持有的本次可转债;

(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六)按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发行人偿付本次可转债本息;
(七)依照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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