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证券代码:002948 证券简称:青岛银行 公告编号:2025-030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
本行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名称及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发行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48 亿元(含本数)可转换为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A 股股票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或“本次发行”)。具体发行规模由股东大会授权本行董事会(或由董事会转授权的人士)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确定。
2.关联方是否参与本次发行: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给予原 A 股股东优先配售权。具体优先配售数量由股东大会授权本行董事会(或由董事会转授权的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市场情况确定,并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募集说明书中予以披露。该等优先配售将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联交所上市规则》”)(不时经修订)或任何其它政府或监管机构的所有适用法律、法规及规则(包括但不限于关连/联交易相关的规则和要求),方可落实。
3.本次发行可转债的方案已经本行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本行股东大会、A 股类别股东大会、H 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次发行方案尚需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青岛监管局批准;同时,本次发行方案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最终以前述监管机构核准的方案为准。
一、本次发行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行经认真逐项核对和自查,认为本行各项条件符合
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上市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具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资格和条件。
二、本次发行概况
(一)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本行 A 股股票的公司债券。该可转债及未来转换的本行 A 股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二)发行规模
本次拟发行可转债总额为不超过人民币 48 亿元(含本数),具体发行规模由股东大会授权本行董事会(或由董事会转授权的人士)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确定。
(三)票面金额及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每张面值人民币 100 元,按面值发行。
(四)债券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限为发行之日起六年。
(五)债券利率
本次发行可转债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率水平,由股东大会授权本行董事会(或由董事会转授权的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本行具体情况与主承销商依法协商确定。
(六)付息期限及方式
1.计息年度的利息计算
计息年度的利息(以下简称“年利息”)指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1)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发行首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本行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本行 A 股股票的可转债,本行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4)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七)转股期限
本次可转债转股期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之日止。
(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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