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A 股证券代码:002948)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
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二零二五年八月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主板上市的公司。为夯实资本基础,提高本行的抗风险能力和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行拟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可转债”或“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48 亿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将全部用于支持本行未来业务发展,在可转债转股后按照相关监管要求用于补充本行核心一级资本。
一、本次发行的背景和目的
当前国内外经济金融环境日趋复杂,商业银行面临的各类风险有所增加,近年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资本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随着《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出台,本行面临更为审慎的资本监管要求。
截至 2025 年 6 月末,本行合并口径下资本充足率 13.52%,一级资本充足率
10.52%,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 9.05%。在复杂多变的经济形势下,本行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严格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和经济、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奋力书写“五篇大文章”,扎根本地、服务实体,积极应对各种风险和挑
战。截至 2025 年 6 月末,本行科技金融贷款余额 312.25 亿元,较上年末增长
20.85%,绿色贷款余额 516.09 亿元,较上年末增长 38.18%,普惠贷款余额 487.96亿元,较上年末增长 8.22%,通过优化业务结构、强化特色经营以及数字化赋能,走出了一条差异化、特色化、精细化的发展路径。
尽管本行各项资本充足率指标均满足监管要求,但随着业务稳健发展所带来的风险加权资产规模持续增长,本行在资本补充方面需要有一定前瞻性。因此,本行有必要通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A 股可转债的方式实现对核心一级资本的渐进式补充,为满足日益提升的监管要求预留空间。
二、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一)本次发行证券的品种
本次发行的证券品种为可转换为本行 A 股股票的公司债券,该可转债及未来转换的本行 A 股股票将在深交所上市。
(二)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可行性及必要性
本次可转债募集的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支持本行未来业务发展,在可转债持有人转股后按照相关监管要求用于补充本行核心一级资本,提高本行资本充足率,增强本行的资本实力及竞争力。
综合考虑宏观经济形势、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本行资本需求等情况,本次可转债发行有利于本行渐进式补充资本,夯实资本基础,提高抗风险能力和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持续为股东创造回报。同时,本行将持续优化业务结构,提升发展质效,优化资产负债结构,提高资本使用效率,为募集资金的合理运用提供良好保障。因此,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A 股可转债是必要且可行的。具体分析内容详见本行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报告》。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
(一)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的适当性
本次可转债的具体发行方式由股东大会授权本行董事会(或由董事会转授权的人士)确定。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给予原 A 股股东优先配售权。具体优先配售数量由股东大会授权本行董事会(或由董事会转授权的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市场情况确定,并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募集说明书中予以披露。该等优先配售将须遵守《公司法》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联交所上市规则》”)(不时经修订)或任何其它政府或监管机构的所有适用法律、法规及规则(包括但不限于关连/联交易相关的规则和要求),方可落实。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选择范围适当。
(二)本次发行对象数量的适当性
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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