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湖南宇晶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宇晶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
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以及《湖 南宇晶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应当遵守本制度的规定,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上市公司发 行证券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
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 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 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 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
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五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
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 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 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
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七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
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 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八条 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凡是
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公司应当在法 律法规、《上市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第九条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
第十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 年度的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公司预计不能在前款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 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一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 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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