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湖南宇晶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湖南宇晶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规范公司内部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南宇晶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根据公司总体发展战略规划、提高公司竞争力需要而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体的公司。子公司设立形式包括:
(一)公司独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
(二)公司与其他公司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控股子公司,包括:
1、由公司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
2、公司持股比例虽然低于 50%,但根据相关协议的规定拥有其实际控制权、有权委派或更换其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或者能够决定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设立管理子公司事务的职能部门,代表公司对子公司行使相关的权利。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子公司。子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本制度,并应依照本制度及时、有效地做好管理、指导、监督等工作。控股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的,公司应当督促其控股子公司参照本制度要求,逐层建立对其下属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度。
第二章 子公司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本制度旨在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公司的治理、资源、资产、投资、融资等运作进行风险控制,提高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抗风险能力。
第六条 子公司应遵循本制度规定,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的,应参照本制度的要求逐层建立对其子公司的管理办法,并接受公司的监督。
对公司及子公司下属分公司、办事处等分支机构的管理控制,应比照执行本制度的规定。
第七条 公司推荐或委派至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本制度的有效执行负责。公司各职能部门应依照本制度及相关内控制度,及时、有效地对子公司做好管理、指导、监督等工作。
第三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委派和职责
第八条 公司派往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重要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委派制,其任职按各子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公司对子公司可委派董事、监事。
第十条 派往子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必须符合《公司法》和公司各子公司章程关于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的规定。公司派往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经营管理者,原则上从公司职员中产生。根据子公司的业务性质,上述人员需具备相关的管理、业务、财务及公司治理等专业能力。
第十一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委派程序:
(一)由公司总经理组织办公会议推荐提名人选并报董事长备案;
(二)经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考察、审核,并经公司总经理同意;
(三)提交子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审议,按子公司章程规定予以确定;议案未通过或有争议的,由公司重新推荐人选并双方协商确认人选。
(四)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对子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委派情况予以备案。
第十二条 公司拟对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进行选派或调整的,应提请子公司召开董事会或股东会作出决议,签署相关聘任文件,履行必要的相关程序;子公司总经理若要解聘公司委派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需提前征得公司同意,并由公司提请子公司召开董事会,履行必要的相关程序。第十三条 公司派往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以下职责:
(一)依法行使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承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
(二)督促子公司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依法经营,规范运作;(三)协调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工作;
(四)保证公司发展战略、董事会及股东会决议的贯彻执行;
(五)忠实、勤勉、尽职尽责,切实维护公司在子公司中的利益不受侵犯;
(六)定期或应公司要求汇报任职分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时向公司报告根据《上市规则》需向公司及时披露的重大事项;
(七)列入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会的审议事项,应事先与公司沟通,酌情按规定程序提请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八)承担公司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派往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和任职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任职公司的财产,未经公司同意,不得与任职公司订立合同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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