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湖南宇晶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湖南宇晶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对外投资活动的内部控制,规范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保障对外投资安全,有效、合理地使用投资资金,提高对外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湖南宇晶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在本身经营的主要业务以外,以现金、实物、无形资产方式,或者以购买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方式向境内外的其他单位进行投资,以期在未来获得投资收益的经济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
(一)投资新建全资子公司、向子公司追加投资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与其他单位进行联营、合营,兼并或进行股权投资等;
(三)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四)证券投资(如股票、基金、债券等)、委托理财、风险投资等。
第三条 公司所有对外投资行为必须遵循以下原则: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章程》等法人治理制度的规定;符合政府监管部门及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计划和发展战略,有利于拓展主营业务,扩大再生产,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预期的投资回报,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利益;同时必须谨慎注意风险,保证资金的安全运行。
第四条 本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投资原则上由公司集中进行,控股子公司确有必要进行对外投资的,需事先经公司批准后方可进行。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的投资活动参照本制度实施指导、监督及管理。
第二章 投资决策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主要为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或总经理。具体权限划分如下:
(一)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按孰高原则确认,下同)不足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的,由总经理决定;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不足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0%的,由董事会审议;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0%以上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对外投资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下同)不足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 1000万元的,由总经理决定;对外投资的成交金额不足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或绝对金额不足 5,000万元的,由董事会审议;对外投资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达到 5,000万元以上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三)对外投资产生的利润不足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 100万元的,由总经理决定;对外投资产生的利润不足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0%,或绝对金额不足 500万元的,由董事会审议;对外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达到 500万元以上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四)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不足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 1,000万元的,由总经理决定;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不足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 50%,或绝对金额不足 5,000万元的,由董事会审议;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达到 5,000万元以上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五)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不足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 100万元的,由总经理决定;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不足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0%,或绝对金额不足 500万元的,由董事会审议;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达到 500万元以上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若上述交易属关联交易事项的,则应当按照《公司章程》及三会议事规则中关于关联交易决策的相关规定执行。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风险投资等投资事项的,应当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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