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8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规范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五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除应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任职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具备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熟悉公司的经营管理;
(二)遵守诚信原则,廉洁自律,具备良好的职业操守,为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积极开展工作;
(三)勤勉尽责,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由审计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按照上述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联络和会议组织工作。审计部为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负责在审计委员会的指导下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全面承接并行使下列监事会的监督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和履行合规管理、廉洁从业管理、诚信从业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三)对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在包括洗钱风险、声誉风险在内的风险管理方面的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监督并督促整改,对发生重大风险事件负有主要责任或者领导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对公司并表管理机制建设情况和运行有效性进行监督,监督董事会、经营管理层履行并表管理相关职责情况,督促董事会对公司并表管理体系的公司治理和经营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并督促整改;
(五)对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履行内部控制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对公司内部控制建设及执行情况实施必要的检查,督促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及时纠正内部控制缺陷;
(六)对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履行文化建设领导和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七)对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履行投资者权益保护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八)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九)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十)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十一)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和《公司章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可以根据需要在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授权审计委员会履行相应职责。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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