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风险控制与合规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8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规范公司董事会风险控制与合规委员会(以下简称风险控制与合规委员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风险控制与合规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风险控制与合规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第四条 风险控制与合规委员会成员除应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任职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具有法律、经济、财务、会计、审计、风险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熟悉公司的经营管理;
(二)遵守诚信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为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积极开展工作;
(三)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能够处理复杂的财务及经营方面的问题,并具备独立工作的能力。
第五条 风险控制与合规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风险控制与合规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由风险控制与合规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选举产生。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履行职务。
第七条 风险控制与合规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风险控制与合规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联络和会议组织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风险控制与合规委员会负责建立健全风险控制体系和合规管理体系,对公司合规风险和经营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安全运营风险等)进行总体管理和控制,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基本政策和基本制度;
(二)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的机构设置及其职责;
(三)风险偏好、风险容忍度、重大风险限额、重大决策的风险和重大风险的解决方案;
(四)合规报告和风险评估报告;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可以根据需要在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授权风险控制与合规委员会履行相应职责。
第十条 除董事会授权风险控制与合规委员会直接审议决定的事项外,风险控制与合规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风险控制与合规委员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直接审议决定的事项,视为董事会授权决议事项。
第十一条 风险控制与合规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经营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予以配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风险控制与合规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风险控制与合规委员会行使职权,保证风险控制与合规委员
会履职不受干扰。
第十二条 风险控制与合规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风险控制与合规委员会实行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制度。
第十四条 风险控制与合规委员会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两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可召开临时会议:
(一)两名以上委员提议时;
(二)主任委员认为必要时;
(三)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风险控制与合规委员会可以根据公司业务发展和运作管理需要设立研究工作课题。
第十六条 风险控制与合规委员会应对发现的问题采取以下措施:
(一)口头或者书面通知,要求予以纠正;
(二)要求公司职能部门进行核实。
第十七条 风险控制与合规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会议通知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和议题(若以电子通信方式召开应注明会议召开方式及表决方式),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情况紧急需尽快召开会议的,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
风险控制与合规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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