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发展与 ESG 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8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规范公司董事会战略发展与 ESG 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发展与 ESG 委员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发展与 ESG 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
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三条 战略发展与 ESG 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一名。
第四条 战略发展与 ESG 委员会成员除应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任职
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熟悉公司的经营管理;
(二)遵守诚信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为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积极开展工作;
(三)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能够处理复杂的涉及公司发展战略、重大投资方面的问题,具备独立工作的能力。
第五条 战略发展与 ESG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战略发展与 ESG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董事长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履行职务。
第七条 战略发展与 ESG 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
员会根据上述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战略发展与 ESG 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
联络和会议组织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战略发展与 ESG 委员会负责研究公司长期发展战略、ESG 战略、年
度经营计划和重大投资决策,监督公司董事会决策事项落实执行情况,评估公司战略对业务模式的潜在影响和风险,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
(二)公司 ESG 战略和 ESG 专项报告;
(三)公司年度经营工作报告;
(四)重大投、融资方案;
(五)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
(六)董事会决策事项落实执行情况专项报告;
(七)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可以根据需要在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授权战略发展与 ESG 委员会履行相应职责。
第十条 除董事会授权战略发展与 ESG 委员会直接审议决定的事项外,战略
发展与 ESG 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战略发展与 ESG 委员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直接审议决定的事项,视为董事会授权决议事项。
第十一条 战略发展与 ESG 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经营管理层及相关部门
须予以配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战略发展与 ESG 委员会提供有关情
况和资料,不得妨碍战略发展与 ESG 委员会行使职权,保证战略发展与 ESG 委员会履职不受干扰。
第十二条 战略发展与 ESG 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战略发展与 ESG 委员会实行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制度。
第十四条 战略发展与 ESG 委员会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两次。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即可召开临时会议:
(一)两名以上委员提议时;
(二)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时;
(三)《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战略发展与ESG委员会可以根据公司战略发展需要设立研究工作课题。
第十六条 战略发展与 ESG 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会议召开
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会议通知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和议题(若以电子通信方式召开应注明会议召开方式及表决方式),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情况紧急需尽快召开会议的,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
战略发展与 ESG 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依照程序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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