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2
北京新兴东方航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北京新兴东方航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新兴东方航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新兴东方航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
权履行职责,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公司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通过决议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董事会决定的
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行使以下职权:
(一) 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 领导、督促、检查委员会的工作,确保委员会有效运作并履行职责;
(三) 负责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事项;
(四) 审定、签署委员会的报告和其他文件;
(五) 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委员代行其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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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
事职务,亦同时不再担任委员职务。当委员会人数低于本细则规定人数时,董事会应当根据本细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补充委员的任职期限截至该委员担任董事的任期结束。
第九条 公司主管行政及人员考核的领导负责向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供
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
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公司董事会审议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时,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利益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计划推出前征求员工意见的情况,公司是否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持股计划等事项发表意见。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部门应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工作予
以支持和配合,包括但不限于积极提供如下有关资料:
(一) 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 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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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情况;
(四) 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
情况;
(五) 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计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
据。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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