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2
北京新兴东方航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北京新兴东方航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决策功能,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审计委员会履职行为,推动提高履职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新兴东方航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
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审计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
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通过决议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
当为独立董事且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行使以下职权:
(一) 召集、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
(二) 领导、督促、检查审计委员会的工作,确保审计委员会有效运作并
履行职责;
(三) 负责代表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事项;
(四) 审定、签署审计委员会的报告和其他文件;
(五) 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成员代行其职权。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期间如有成员不再担任公
司董事职务,亦同时不再担任成员职务。当审计委员会人数低于本细则规定人数时,董事会应当根据本细则的规定补足审计委员会成员人数,补充审计委员会成员的任职期限截至其担任董事的任期结束。
第八条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公司审计部是审计
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内部审计、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审计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罢免的建议。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应当听取一次内部审计部门的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审阅一次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内部审计报告。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并提交检查报告。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1)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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