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2
北京新兴东方航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北京新兴东方航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新兴东方航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成员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新兴东方航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
职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公司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通过决议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董事会决定的独立董
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行使以下职权:
(一) 召集并主持委员会工作会议;
(二) 领导、督促、检查委员会的工作,确保委员会有效运作并履行职责;
(三) 负责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事项;
(四) 审定、签署委员会的报告和其他文件;
(五)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委员代行其职权。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
公司董事职务,亦同时不再担任委员职务。当委员会人数低于本细则规定人数时,
北京新兴东方航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董事会应当根据本细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补充委员的任职期限截至该委员担任董事的任期结束。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部门应对提名委员会的工作予以支持
和配合,包括但不限于积极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管理层的选任程序如下:
(一)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 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
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管理层人选;
(三) 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
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 提名委员会应事先征得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 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
北京新兴东方航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六) 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