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5
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认真审阅了《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等相关资料,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符合《管理办法》等适用法律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合法、合规。
3、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包括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激励对象符合适用法律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等适用法律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以及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该等激励对象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核心经营人才、核心技术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前,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日。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于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对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5 年 7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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