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华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
规范公司董事和高管人员提名程序,为公司选拔合格的董事和高管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华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为董事会下设的
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管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
候选人和高管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第四条 本规则所称高管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首席执行官、总裁、副总
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提名委员会委员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由 3 名公司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委员会设召
集人一名,由董事长提名一名独立董事担任并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产生,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七条 不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提名
委员会委员。
提名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为使提名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符合本规则的要求,董事会应根据本规则及时补足委员人数。
第九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规定适用于提名委员会委
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定期检讨董事会的架构、人数及组成(包括技能、知识及经验方面),并就任何拟作出的变动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评核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三)拟订董事、高管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四)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候选人、高管人员的人选;对董事候选人、高管人员的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拟订高管人员及关键后备人才的培养计划;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管人员;
(三)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规定的对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的职责时,除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标准进行审核外,还应重点核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证券期货市场诚信信息。
拟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诚信信息可通过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等公开途径进行查询,非公示的诚信信息,提名委员会应依法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申请查询,公司应予配合。
上述诚信信息是指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如下信息:
(一)姓名、性别、国籍、身份证件号码等基本信息;
(二)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其他主管部门等其他省部级及以上单位和证券期货交易场所、证券期货市场行业协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全国性证券期货市场行业组织(以下简称“证券期货市场行业组织”)作出的表彰、奖励、评比,以及信用评级机构、诚信评估机构作出的信用评级、诚信评估;
(三)其作为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各方,及收购人所作的公开承诺的未履行或者未如期履行、正在履行、已如期履行等情况;
(四)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市场禁入决定和采取的监督管理措施;
(五)证券期货市场行业组织实施的纪律处分措施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管理措施;
(六)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调查及采取强制措施;
(七)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由于被调查当事人自身原因未履行承诺的情况;
(八)到期拒不执行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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