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华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首席执行官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华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
治理结构,规范公司内部运作,明确首席执行官(CEO)的职责,保障首席执行官行使职权,确保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的正确、合理、高效,促进公司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华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首席执行官在履行职权时,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公司章程》以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三条 公司设首席执行官一名,首席执行官由董事长提名,公司董事会
聘任或解聘,首席执行官对董事会负责,并就职责履行情况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包括首席执行官、总裁、董事会秘书、
副总裁、财务负责人。本细则规定了公司首席执行官的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首席执行官的义务职责、职权、CEO 办公会议制度、报告制度等内容。
第二章 首席执行官的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第五条 首席执行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任职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济管理能力、决策能力和行政执行能力;
(二)具有知人善任、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主营业务,熟悉多种行业的生产管理经营业务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四)诚信勤勉、廉洁自律、无私奉献,对事业忠诚;
(五)开拓进取、锐意创新,具有团队精神,有较强的使命感和责任感;
(六)高度认同公司企业文化,践行公司核心价值观。
第六条 首席执行官的任职资格限制: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公司的首席执行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6、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人员;
7、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宜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二)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首席执行官。
第七条 公司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细则的规定聘任首席执
行官的,该聘任无效。首席执行官在任职期间出现上条所列第(一)项第 1 至 6目情形之一的,首席执行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首席执行官在任职期间出现上条所列第(一)项第 7 目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其职务。
第八条 首席执行官每届任期三年,期满经董事会继续聘任可以连任。
第九条 公司首席执行官的解聘必须由董事会作出决议,并由董事会向首
席执行官本人提出解聘的理由。董事会在合同期内解聘首席执行官,如果给首席执行官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公司首席执行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首席执行官辞职
应当提交书面报告,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有关首席执行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按其与公司之间签署的聘任合同执行。
第十一条 首席执行官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的,董事会应当尽快召开董
事会会议,批准并聘用新的人员,以填补因辞职而产生的缺额。
第十二条 首席执行官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
在其辞职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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