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华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华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杜绝相关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以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华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华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母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包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50%以上的子公司和其他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为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董事长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具体实施内幕信息的保密、登记备案和管理工作,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第四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同意,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五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含义与范围
第六条 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董事会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或者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 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 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 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 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 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十七) 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十八) 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
(十九)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八条 内幕知情人员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上市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一)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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