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华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华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套期保值业务,有效防范和控制套期保值业务操作中的风险,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华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套期保值业务特指:
1、航油套期保值业务。主要以公司使用的油料品种和与其关联性紧密的油料品种为套期保值交易标的,利用金融衍生工具,减少油价大幅波动给公司运营成本造成的不利影响,稳定公司的现金流。
2、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主要针对公司的外币收入和支出,利用金融衍生工具,减少汇率大幅波动给公司财务收支造成的不利影响。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套期保值业务。控股子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视同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适用本制度。未经公司审批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同时,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有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应当合理安排、使用资金,致力发展公司主营业务,不得使用募集资金从事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或者所需的原材料。公司不从事以投机为目的的衍生品交易。
第五条 公司应当分析投资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合理配备投资决策、业务操作、风险控制等专业人员,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明确授权范围、操作要点与信息披露等具体要求,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品种、规模及期限。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审查套期保值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跟踪套期保值业务的执行进展和投资安全状况,如出现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审批权限如下:
1、除下述应由股东会审议的交易外,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2、套期保值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 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2)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3)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上述指标中涉及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在授权有效期间内,经审议通过的年度套期保值计划金额可以循环使用。任一时点,公司套期保值协议合计金额不得超出已经审批的金额,超出部分应按照审批权限履行相应审批手续。
第七条 各控股子公司董事长不具有套期保值业务最终审批权,其所有的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上报公司审批。
第八条 公司设立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为日常执行机构,行使套期保值业务管理职责。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成员包括:董事长、首席执行官、财务总监、产业研究院负责人、资金与资产管理部负责人、内部审计部负责人及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九条 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的职责为:
1、负责对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交易进行监督管理;
2、监控期货市场行情,识别和评估市场风险、分析人民币汇率和航油价格变动趋势,判断开展套期保值的时点;
3、负责召开套期保值业务小组会议,拟定年度套期保值计划,编制交易方案,并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4、执行经董事会/股东会批准的套期保值交易方案;
5、负责审定公司套期保值管理工作的各项具体规章制度,决定工作原则和方针;
6、负责向董事会提交年度报告和下年度工作计划;
7、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8、其他与套期保值业务相关的日常联系和管理工作。
第十条 产业研究院是航油套期保值的经办部门,资金与资产管理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办部门,分别负责套期保值业务方案制定、资金筹集、业务操作及日常联系与管理工作,并在出现重大风险或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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