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华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华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董事
会议事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华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在《公司法》
《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决策权。
第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
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投资者关系工作等事宜,并保管董事会印章。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作为董事会常设工作机构,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第四条 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
会,制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并予以披露。委员会成员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其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审计委员会成员应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二章 董事会的人员组成
第五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 3 名独立董事。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设职工董事 1 人。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 1 人。
第六条 董事可以由首席执行官、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首
席执行官、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七条 董事的任职与离职还应当符合《规范运作指引》中相关章节的规定。
第三章 董事会的职权
第八条 董事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根据董事长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首席执行官、总裁、董事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首席执行官或总裁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首席执行官、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首席执行官、总裁的工作;
(十五)决定公司向银行申请单笔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 30%的银行贷款;
(十六)决定《公司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上述职权中第(一)至第(六)项、第(八)至第(十)项属于《公司法》规定的职权,应当由董事会集体行使,不得授权他人行使,并不得以《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等方式加以变更或者剥夺。
上述职权中第(七)项、第(十一)至第(十六)项中涉及重大业务和事项的,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审批,不得授权董事长、首席执行官等行使。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会议闭会期间行使除前两款规定外的部分职权,但授权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并对授权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监督。
第九条 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职工代表董
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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