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华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的议事程序,充分保护公司和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华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由 3 名公司董事组成,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
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且其中一名独立董事须为会计专业人士。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五条 首届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选举产生。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董事长提名一名独立董事(须为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并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产生,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第七条 不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审计委员会委员。
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八条 现时负责审计公司账目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前任合伙人在以下日期(以日期较后者为准)起计一年内,不得担任公司审计委员会的委员:
其终止成为该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的日期;或其不再享有该会计师事务所财务利益的日期。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后,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为使审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符合本规则的要求,董事会应根据本规则及时补足委员人数。
第十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审议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在向董事会提交季度、中期及年度财务报表前先行审阅;
(三)监督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提出有关意见;
(四)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按适用的标准检讨及监察外聘审计师是否独立客观及审计程序是否有效;审计委员会应于审计工作开始前先与审计师讨论审计性质及范畴及有关申报责任;
(五)就外聘审计师提供非审计服务制定政策,并予以执行;
(六)负责就外聘审计师的委任、重新委任及罢免向董事会提供建议、批准外聘审计师的薪酬及聘用条款,及处理任何有关该审计师辞职或辞退该审计师的问题;
(七)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监察公司的财务报表及公司年度报告及账目、半年度报告及季度报告的完整性,并审阅报表及报告所载有关财务申报的重大意见。审计委员会成员须与公司的董事会、首席执行官、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年审会计师联络。审计委员会须至少每年与公司的外聘审计师开会一次。审计委员会委员应考虑该等报告及账目中所反映或需要反映的任何重大或不寻常事项,并须适当考虑任何由公司的年审会计师提出的事项;
(八)检讨公司的财务申报、财务监控、内部监控及风险管理制度;
(九)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审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十)与管理层讨论内部监控系统,确保管理层已履行职责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
(十一)主动或应董事会的委派,就有关内部监控事宜的重要调查结果及管理层的回应进行研究;
(十二)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之间的沟通,确保内部和外聘审计师的工作得到协调;也须确保内部审计功能在公司内部有足够资源运作,并且有适当的地位;以及检讨及监察内部审计功能是否有效;
(十三)检讨公司的财务及会计政策及实务;
(十四)检查外聘审计师提交给管理层的《审核情况说明函件》、审计师就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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