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的管理,规范公司内部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子公司是指根据公司发展战略规划、提高公司竞争力需要而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体的公司。子公司设立形式包括:
(一)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 100%的全资子公司;
(二)公司与其他公司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控股子公司。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指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权或股份占注册资本 50%以上(未达到100%)的子公司或持股比例虽然不足 50%,但拥有其董事会半数以上表决权、或者能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实际控制的子公司。
以下所称的子公司除特别说明均指全资、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管理职能
第三条 公司对子公司行使统一管理、协调、监督、考核等职能,并依据整体制度规范的需要,有权督促子公司依法建立和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 公司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对各子公司享有如下权利:
(一)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依照法律、法规及子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收购其他股东的股份;
(四)查阅子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等子公司重要文件;
(五)子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六)法律、法规或子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 子公司章程的制定或修订需经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审核后方可提交子公司股东会审议。
第六条 公司享有按子公司《章程》的规定向子公司委派或推荐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按子公司《章程》规定执行。公司可根据需要对任期内委派或推荐的董事、监事及高管人选做适当调整。
第七条 子公司做出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后,参会董事或股东代表必须及时将其相关会议决议及会议纪要经到会董事签字或各股东盖章后报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子公司发生涉及工商备案事项变动的情况,应经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审核后及时办理相关变动登记手续,并将相关文件及时报送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作为公司的子公司,需遵守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各项管理规定,遵守公司关于公司治理、关联交易、信息披露、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各项管理制度,做到诚信、公开、透明。
第十条 按职能部门管理分工,公司主要职能部门对子公司履行的管理职能为:
(一)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主要负责对子公司的信息披露、重大事项信息上报、子公司规范治理、对外投资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
(二)公司审计部主要负责对子公司的定期、专项审计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子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高管人员的离任审计等工作;
(三)公司财务部依法行使财务监督权,负责子公司的会计报表合并及财务信息收集和整理,对子公司的财务活动进行动态跟踪与评价和指导;
(四)公司其他部门可以在职能范围内制订相关制度,加强对子公司的垂直指导。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的管理事项,子公司应将该事项形成的材料分别向所涉及部门报备。
第三章 财务、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子公司应遵守公司统一的财务管理政策,与公司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子公司从事的各项财务活动不得违背《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政策、法规的要求。
第十二条 子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和对外披露财务会计信息的要求,以及公司财务部对报送内容和时间的要求,及时报送财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统一安排各子公司资金的日常管理,进行统一管理和调剂。
第十四条 子公司应严格控制与关联方之间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往来,避免发生任何非经营占用的情况。如发生异常情况,公司将要求子公司采取相应措施。因上述原因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子公司根据事态发生的情况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各子公司资金由公司财务部统一筹资、调度,借款人为实际资金使用单位。未经公司授权,子公司不得直接与相关机构发生信贷关系。
第十六条 对外担保、对外财务资助、委托理财、向银行申请授信、向他人借款,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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