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公司对外捐赠事项的管理,维护股东、债权人及职工利益,更好地履行公司的社会责任,全面、有效地提升和宣传公司的企业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中有关对外捐赠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
财产赠与合法的受赠对象,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帮助社会抵抗自然灾害、构建和谐生态环境、救助危困群体、增加社会福利等公益性社会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未经公司书面授权,公司所
属子公司不得私自开展对外捐赠事项。
第二章 对外捐赠的原则
第四条 对外捐赠一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和要求:
(一)自愿无偿。公司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从而导致市场不公平竞争。
(二)权责清晰。公司经营者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公司拥有的财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公司对外捐赠有权要求受赠人落实公司正当的捐赠意愿。
(三)量力而行。公司已经发生亏损或者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或者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除特殊情况以外,一般不能对外捐赠。
(四)诚实守信。公司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必须诚实履行。
第三章 对外捐赠类型和范围
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第五条 捐赠类型
(一)公益性捐赠,即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体育事业和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的捐赠。
(二)救济性捐赠,即向遭受自然灾害或者国家确认的“老、少、边、穷”等地区以及慈善协会、红十字会、残疾人联合会、青少年基金会等社会团体或者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的捐赠。
(三)其他捐赠,即除上述捐赠以外,公司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者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六条 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包括现金、库存商品和其他物资。公司生产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国家特准储备物资、国家财政拨款、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公司对外捐赠的受益人应当为公司外部的单位、社会弱势群体或者个人。对公司内部职工、与公司在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单位,公司不得给予捐赠。
第四章 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和规则
第七条 对外捐赠以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为核算周期,根据捐赠金额大
小分级审批。对外捐赠包括现金捐赠和实物资产捐赠,其中,实物资产按捐赠时的账面净值计算,币种为人民币,相应决策程序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公司对外捐赠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00万元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二)公司对外捐赠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500万元的,由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
(三)未达到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标准的,由公司董事长审批后实施,并报董事会备案。
上述对外捐赠累计金额包含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同期发生的捐赠金额。
第八条 公司对外捐赠进行统一管理。公司所属子公司涉及对外捐赠事
宜的,必须上报公司,按本制度第七条审批程序批准后方可对外捐赠。未经审核,不得对外捐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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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公司对外捐赠,应当由经办部门和人员提出捐赠方案,由部门
主管领导审核,公司财务部应当就捐赠方案进行审核,并就捐赠支出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进行分析,提出审核意见后,按照本制度第七条所列情况,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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