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1
厦门盈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及避免同业竞争
措施有效性的独立意见
鉴于厦门盈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趣科技”或“公司”)拟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6 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厦门盈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厦门盈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同业竞争有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
经独立董事审慎核查,公司控股股东深圳万利达电子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利达工业”)、控股股东的股东 Malata Holdings Limited、实际控制人吴凯庭,以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或经济组织(盈趣科技及其子公司除外)未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盈趣科技相同或相似的业务,与盈趣科技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况。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有效
为避免同业竞争,公司控股股东万利达工业、控股股东的股东 Malata
Holdings Limited、实际控制人吴凯庭于 2016 年 9 月 19 日出具的《关于避免同业
竞争的承诺函》可行有效,截至目前,不存在因违反承诺而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行政处罚、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的情形,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三、募投项目实施后不会影响公司独立性
盈趣科技拟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马来西亚智造基地扩建项目、墨西哥智造基地建设项目、健康环境产品扩产项目、研发中心升级项目,不涉及新增同业竞争事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控股股东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或经济
组织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与其控股股东万利达工业、控股股东的股东 MalataHoldings Limited、实际控制人吴凯庭以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或经济组织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已做出的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和采取的避免同业竞争措施明确、具体、可行有效;本次募集资金投资实施后,不会新增同业竞争或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6 号》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的要求,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林志扬、蔡庆辉、高绍福
2025 年 08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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