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7
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厦门盈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企业战略
的发展需要,保证公司发展规划和战略决策的科学性,增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公司董事会下设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作为研究、制订、规划公司长期发展战略的专业机构。
第二条 为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厦门盈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三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机构,主要负责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重大投资决策、可持续发展事项、公司 ESG 治理等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四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所作决议,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决议内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的规定的,该项决议无效。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决策程序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的规定的,自该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撤销该项决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有一名是独立
董事。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公司董事会任命。
第七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
员会会议,当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
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主任既不能履行职责,也
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半数以上委员可选举出一名委员代行战略与可
持续发展委员会主任职责,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八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存在《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
形;
(三)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
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熟悉公司所在行业,具有一定的宏观经济分
析与判断能力及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
员会委员。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十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第十一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委
员人数少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在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战略与可持
续发展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十二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战略与可持
续发展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三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二)对公司的经营战略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战略、市场战略、营销战略、研发战略、人才战略等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
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
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公司可持续发展事项进行审议及监督,包括目标、规划、政策制
定、组织实施、风险评估、绩效表现、信息披露等事宜;
(六)对公司 ESG 治理进行研究并提供决策咨询建议,包括 ESG 治理愿景、
目标、政策等;
(七)对公司可持续发展报告及其他可持续发展相关披露信息进行审阅;
(八)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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