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7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厦门盈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业绩考核与评价体系,制订科学、有效的薪酬管理制度,实施公司的人才开发与利用战略,公司董事会下设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委员会”),作为拟订和管理公司高级人力资源薪酬方案、评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业绩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 为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厦门盈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三条 薪酬委员会所作决议,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薪酬委员会决议内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的规定的,该项决议无效。薪酬委员会决策程序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的规定的,自该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撤销该项决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
人。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专门委员会的召集人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薪酬委员会委员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薪酬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薪酬委员会主任在委员
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薪酬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薪酬委员会会议,当薪酬委员会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薪酬委员会主任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薪酬委员会主任职责。
第六条 薪酬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存在《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三)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人力资源管理、企业管理、财务、法律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薪酬委员会委员。薪
酬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八条 薪酬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薪酬委员会委
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第九条 薪酬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委员人数低于规定
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人选。在薪酬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薪酬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十条《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薪酬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薪酬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机构,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
事会负责。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二条 薪酬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工作
细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薪酬委员会制订的高级管理人员工作岗位职责、业绩考核体系与
业绩考核指标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 薪酬委员会制订的董事的薪酬制度或薪酬方案经董事会同意后,
报股东会审议批准后实施。薪酬委员会制订的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或薪酬方案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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