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4
证券代码:002922 证券简称:伊戈尔 公告编号:2025-064
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1509 号)同意注册,公司向特
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29,563,933 股,每股面值 1 元,每股发行价 13.53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400,000,013.49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 8,031,567.64 元(不含税)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91,968,445.85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5 年8 月 11 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后于
2025 年 8 月 11 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5]518Z0100 号)。
二、 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及签订监管协议的情况
为规范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公司及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公司在符合规定的金融机构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实行专户专储管理,并与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本次开立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具体情况如下:
开户银行 开户主体 银行账户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8110901013801900310
三、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仅用于甲方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于广忠、何尔璇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每月 10 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甲方出具上月的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电话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四、 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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