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4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
关于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之
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目 录
释 义 ...... 2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 4
二、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和发行结果 ...... 5
三、本次发行认购对象的合规性 ...... 8
四、结论性意见 ...... 9
释 义
在《法律意见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或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发行人/公司/伊戈 指 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尔
本次向特定对象 指 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发行/本次发行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2025 年修正)》
《承销管理办法》 指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25 年修正)》
《实施细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2025 年
修订)》
《发行方案》 指 《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方案》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保荐人(主承销 指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商)/主承销商
环球/本所 指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
人民币 指 当与货币单位有关时,除非特别指明,指中国法定货币单位人民币
元、万元、亿元 指 如无特别说明,指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国法律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
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的规定)
《法律意见书》/ 指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关于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
本法律意见书 发行 A 股股票之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
关于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之
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GLO2025SZ(法)字第 0117-8 号
致: 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法律顾问,就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的合规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的合规性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发行人的保证:即公司业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制作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言,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完整和有效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2.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已经存在的事实和《公司法》《证券法》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3.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4.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专业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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