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名臣健康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决策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名臣健康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银行信用和担保管理,规避和降低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名臣健康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以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下同)。
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需要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的除外)。
控股子公司对公司提供的担保不适用前款规定。
控股子公司为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应按照公司提供担保相关规定履行审议披露义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用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形式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担保的债务种类包括但不限于申请银行授信额度、银行贷款、开立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和银行保函等。
本制度所述的“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应当比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以其提供的反担保金额为标准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核查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并在审慎判断被担保人偿还债务能力的基础上,决定是否提供担保。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提供担保必须经公司董事会批准,本制度第六条第(二)项所列的对外担保还须经股东会批准。
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时先由公司相关部门对被担保对象进行资信审查,对资
信状况良好的才可以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二) 下列对外担保须经股东会审批:
1.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2.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4. 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5. 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6.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7.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需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
(三) 董事会若超出以上权限而作出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决议而致公司损失的,公
司可以向作出赞成决议的董事会成员追偿。
(四) 公司在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对外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
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股东会审
议第六条第(二)项第5点所规定的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五)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
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六)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
原则适用重大交易或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七) 已按照重大交易或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
计计算范围。
第七条 以上事项中若涉及关联交易的,同时适用公司关于关联交易的规定。
第八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